词:
解释:
(一)为佛教僧团建立之十种基本精神。据四分律卷一、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、五分律卷一、十诵律卷一等载,十句义即:(一)摄取于僧,(二)令僧欢喜,(三)令僧安乐,(四)未信者信,(五)已信增长,(六)难调者调,(七)惭愧者安,(八)断现有漏,(九)断当来有漏,(十)令正法久住。(参阅‘佛教教制’2683)
(二)梵语das/apada^rtha^h!。句义,即指依语言所诠表之内容、意义及其对象。乃印度胜论学派(梵Vais/es!ika)之主张,由慧月(梵Maticandra)所倡导,谓一切诸法之实体、属性及其生成、坏灭之原理,可用十个范畴加以显示,即分为:实、德、业、同、异、和合、有能、无能、俱分、无说等十要素,而一切万有之生成、坏灭,即依此等要素之集合、离散而成。按胜论学派之祖优楼佉(梵Ulu^ka)立实乃至和合之六句义(六谛)说,即一般所采用之六句义说,后加无说句义,为七句义说,最后复由慧月成立十句义说。即:
(一)实(梵dravya)句义,为法之实体,亦为以下九者所依之体,计有地、水、火、风、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意等九种。即形成万有之要素分为九类,前五者为物质之要素,时、方为成立时间、空间之要素,我、意二者指心理之要素。有色、味、香、触者为地;有色、触、味及液润者为水;有色、触者为火;唯有触者为风;唯有声者为空;令起彼此、俱不俱、迟速等语及概念之因,即为时;令起东、西、南、北等语及概念之因,即为方;觉、乐、苦等和合之因缘,而亦能起智之相,即为我;觉、乐、苦等不和合之因缘,而亦能起智之相,即为意。
(二)德(梵gun!a)句义,指实句义之属性功能。即事物之性质、状态、数量等义,计有二十四种。即色、味、香、触、数、量、别体、合、离、彼体、此体、觉、乐、苦、欲、嗔、勤勇、重体、液体、润、行、法、非法与声等(古说无重体以下之七性)。
(三)业(梵karma)句义,指实体之动作,计有取业、舍业、屈业、伸业与行业五种,以此五种包括一切运动。
(四)同(梵sa^ma^nya)句义,即有性,故又作有句义。为事物相互类同原因之原理。系知实、德、业三者同为有,为诠智之因。
(五)异(梵vis/es!a)句义,赋与万有一切特殊性、个别性,使其产生差异原因之原理,故产生九种实句义相互间之差异。于六句义说,此一异句义尚包含有能、无能与俱分三句义。
(六)和合(梵samava^ya)句义,结合以上五个独立原理,即指系属使有共同关系之原理。
(七)有能(梵s/akti)句义,与实、德、业三句义和合,决定共同或个别造自果的必须之因。
(八)无能(梵as/akti)句义,与实、德、业三句义和合,决定三者不造自果以外之其他余果必须之因。
(九)俱分(梵sa^dr!s/ya)句义,一法体具亦同亦异两用之因,即诸法同异之关系,除同、异句义之极端外,其他一切关系均包摄于此句义。
(十)无说(梵abha^va)句义,对以上九种存在之原理,指成为非存在之原理。以实、德、业等为例,若因缘未和合,则有未生之‘未生无’;因缘力尽则灭之‘已灭无’;有一方则无他方之‘更互无’;有性与实、德、业不和合故无之‘不会无’;以无因故,过、现、未不生之‘毕竟无’等五种无。
前九句有关有性,第十句就非有立句义,以总括万有之生存坏灭。又成唯识论述记卷一末,广以诸门分别十句义。[胜宗十句义论](参阅‘五种无’1186)